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09-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公布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机关公布;虚开税款数额8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机关公布;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县级国税机关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本级查结的符合市以上国税机关公布标准的案件报上级国税机关公布。 三、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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