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实施怎样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作者:张斌 人气: 时间:2014-10-14
摘要:  目前社会各界围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争论从表面上看是税收征管的问题,但其深层的原因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导致的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   根据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的数据,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同比增长26...

  目前社会各界围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争论从表面上看是税收征管的问题,但其深层的原因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导致的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

  根据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的数据,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同比增长26.8%,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85万亿,同比增长41.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7.8%。随着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零售市场的迅速发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围绕是否应对电商征税、如何征税的问题引发了比较激烈的争论。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密集调研,但尚未公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政策。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鼓励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至关重要的战略性产业。因此,应在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出发点客观看待围绕电商征税的争论,尽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对电子商务税收的认识误区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商征税的讨论有三个误区,厘清这三个误区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前提。
  1.电子商务交易免税。中国现行税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因此,是否对电商征税是一个“伪问题”,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

  2.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巨额的漏税。有观点认为,尽管中国目前不存在对电商免税的规定,但由于征管缺失,电子商务领域漏税非常严重。实际上,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8%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一样都纳入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

  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征管问题集中在C2C交易平台,与国外C2C平台主要是个人在二手市场的交易不同,中国C2C交易平台中包含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兼职经营的个人。淘宝集市在C2C交易平台中的市场份额超过95%,年交易额约为8000亿元。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每年24万元计算,有94%的网商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年交易额超过24万元的网店的销售总额约为1600亿,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50亿,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56亿元。这其中还没有扣除在线下有实体店并进行了纳税登记,线上交易已缴纳了税款的大型网店。

  3.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普遍共识是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但是,这个共识也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中国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于C2C平台交易,而即使按现行税法规定将700万户全部纳入征管范围,流转税及其附加的应纳税额也仅有50多亿元,仅就数额而言并不会导致市场失衡。

  实际上,由于B2B、B2C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规定与线下交易并无差异,因此所谓不公平竞争主要存在于线上线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而相对于普遍使用现金交易且主要适用核定征收的线下交易而言,C2C交易平台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由于税收导致的竞争优势并不显著。

  解决电商征税问题的三种思路
  目前社会各界围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争论从表面上看是税收征管的问题,但其深层的原因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导致的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应对所谓电商征税问题有三种基本思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在电子商务领域应重视的其他税收问题
  目前社会各界热议的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并不是电子商务领域全部的税收问题,甚至并不是主要的税收问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们应当重视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跨境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中国作为服务业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是直接电子商务的输入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首先不应轻易放弃对直接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权力。而面对日益发展的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交易,应进一步完善“逆向征管机制”,有效征收增值税和预提税。尤其是应针对跨国公司利用特许权等直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施转让定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2.跨境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对于间接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尤其是外贸B2C的发展,目前应积极研究零星小额交易的出口退税政策,而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海外代购,则应积极探索完善海关通关环节的进口税收征管措施。

  3.国内电子商务税源划分问题。对国内电子商务而言,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扩大,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区域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随着与消费者数量和消费能力匹配的区域性传统批发和零售企业逐步被远程电子商务企业替代,按照属地管理方式征收的税收更多地向电子商务企业聚集的区域集中,这会加剧已经比较严重的区域间税源分布的不均衡,从而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造成影响。未来,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源分布的影响,在完善地方税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流转税改为中央税。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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