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6]8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开具《通知单》的购货方纳税人,应将《申请单》与《通知单》、对应红字专用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接受《通知单》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通知单》作为开具对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凭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6]81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二条中“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八条中“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区、县国税机关”修改为“区税务机关”;  第九条中“区、县国税机关”修改为“区税务机关”;  附件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修改为“货物和劳务税处”。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申请审批最高开票限额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审批,凡初始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应提供《发票领购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凡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情况变更审批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变更审批表》)。

  《使用登记表》一式四联,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科、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纳税人各一联;《变更审批表》一式六联,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此联只用于纳税人申请最大开票限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上报市国税局审批的情况),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科、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申请纳税人各一联。

  二、[条款修订]变更发行和注销发行防伪税控系统

  我市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信息(包含企业端和税务端)的变更发行,使用《变更审批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注销发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注销(金税卡IC卡收缴)情况登记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注销收缴表》)。

  《注销收缴表》一式四联,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税政(管)科各一联。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注销税务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注销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资格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发行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其防伪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三、[条款废止]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我市纳税人凡使用防伪税控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凡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的,使用单独填制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征增值税劳务清单》(专用于防伪税控DOS版开票系统纳税人)(附件四,以下简称《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一式两联,销货方纳税人、购货方纳税人各一联。

  四、[条款修订]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递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中查询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结果,凡查询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或发票号码认证不符等三种情况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可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凡查询为其他认证结果的,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单》一并退还企业;凡查询无认证结果的,应按照专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当场进行认证,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开具后的《通知单》,连同企业递交的《申请单》、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一并留存。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通知单》加盖的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使用“发票认证专用章”。

  2.开具《通知单》的购货方纳税人,应将《申请单》与《通知单》、对应红字专用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接受《通知单》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通知单》作为开具对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凭证。

  五、缴销空白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缴销纳税人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应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可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按空白作废发票扫描采集,并传递至报税系统。

  六、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因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而取得的对应发票联复印件,以及因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而取得的对应抵扣联复印件,应比照专用发票抵扣联留存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目起执行。市局此前《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36号)、《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3]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45号)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条款修订]本通知以及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列举的表单,均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由各区、县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区、县国税机关”修改为“区税务机关”;】

  
  九、[条款修订]各区、县国税机关应积极利用纳税申报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张贴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并将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税屋提示——“区、县国税机关”修改为“区税务机关”】

  
  附件[附件修订]: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情况变更审批表(略)

  3.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注销(金税卡IC卡收缴)情况登记表(略)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征增值税劳务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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