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的研究开发费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否确认递延税款?

来源:高金平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5-09-12
摘要:基本案情 某公司当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税前可扣除数为60万元(40 150%);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基本案情

某公司当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税前可扣除数为60万元(40×150%);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当年在未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前的税前利润为106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计该项新技术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摊销,假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能够转回。该项无形资产年末才予以确定资本化,当年摊销额为零,税前扣除额为零。

有关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60-60=1000(万元)

应缴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在当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400万元,计税基础为6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其差额200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200×25%)。

借:所得税费用2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0

假定下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160万元(1200-40),应纳税所得额为1140万元(1200-60),应纳所得税额为285万元(1140×25%)。第2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60万元(400-40),计税基础为540万元(600-60)。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18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5万元(180×25%),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9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8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保持25%不变,且未来年度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从第2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5万元,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表明10年以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请问:上述账务处理正确吗?

答复: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只调减不调增,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存在“先调减后调增”或“先调增后调减”的情况。

本案例,当年费用化的研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项差异不会在以后年度调增,否则加计扣除就没有意义。

当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400万元与计税基础600万元的差额,因不涉及会计摊销,故不作纳税调整,以后10年摊销期内,每年纳税调减2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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