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综[2015]26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7
摘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全市创业创新新格局,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院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2.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快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支持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3.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海归人才创业创新。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省引才“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福州创业创新。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等有关人才支持政策,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配偶子女安置等支持。对于符合《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办法》的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团队),经项目评审后,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榕发展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团队),经评估认定后,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自贸片区创业创新,并按照省、市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人才工作的有关措施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鼓励青年大学生创业。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市属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享受所在地经营场所、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给予2年期免费,各电信运营商应给予宽带资费的优惠。鼓励台湾青年大学生、科技创新人才、台湾资深创业导师及专业服务机构来榕创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面向台湾、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

  责任单位:市属各高等学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办、市台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支持返乡创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学生返乡创业计划,出台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扶持政策。鼓励设立各类返乡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B2C企业、超过6000万元的B2B企业,市商务局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我市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对从业人员达50人以上的,年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市人社局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做好返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

  (四)降低准入门槛

  1.简化审批。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工位注册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规费减免。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提供便利。各县(市)区政府应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众创空间投资建设、供创业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可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可给予入驻创业企业2—5年的房租减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0元的房租补贴;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可给予3年全额房租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1.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数据中心租用费的30%予以补助,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认定的互联网孵化器,或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置了互联网创业空间、吸纳了5家以上互联网企业的,在获得省奖励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从市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50%的配套奖励。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优先支持市内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发挥科技云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创客与投资机构交流对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数字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支持企业、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科研机构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运用政府资助、业务奖励或购买企业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引进、培养创业创新青年高端人才。培育一批创业创新服务实体,为创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推动我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功能作用,加快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实施。

  责任单位:市属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科研机构,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对福州市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配套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列入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省级补助额度给予50%资金配套,每家企业当年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25万元。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障机制,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单年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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