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10-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银税互动”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市级国税、地税、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建立“银税互动”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互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创新、改进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银税合作各方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定期推送、充分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和信贷融资信息。积极鼓励相关方开展更广泛的信息共享合作。 (三)建立征信互认机制。银税合作各方在各自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评价信息,联动实施差异化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省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配备专项信贷资金,设计推出“税金贷”信用贷款金融服务产品,重点激励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至B级信用纳税人)。 (四)构建长效合作机制。银税合作各方坚持“优势互补、共同协商”原则,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前提下,整合服务资源,创新工作举措,努力构建银税合作长效机制。鼓励各级税务机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方的办税服务厅、营业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和自助金融终端,构建银税综合服务平台。 二、“税金贷”金融服务产品基本业务流程框架(实际操作流程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产品说明书为准) (一)纳税人自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签署征信信用信息和涉税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提交经营证照等相关资料。 (二)金融机构根据申请授信纳税人的书面授权,向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涉税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及时提供或确认相关信息。 (三)金融机构综合评估授信风险,自行核定授信额度及贷款定价等,自担收益与风险。 三、“银税互动”可能对纳税人产生的影响 (一)税务机关将定期向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报送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和税收“黑名单”,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贷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二)根据纳税人的书面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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