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16个实务关键点: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志坚 人气: 时间:2015-11-23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笔者整理出16个关键点。 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 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笔者整理出16个关键点。
  
  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  
  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二、需要备案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三、预缴享受优惠政策

   四、汇缴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备案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六、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只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七、是否需要年年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八、备案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九、总分支机构企业如何备案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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