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29
摘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9-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附征率表

序号 类 别 附征率(%)
1 交通运输业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1.5
(2)其他 1
2 采矿业、制造业 0.8
3 批发和零售业 0.8
4 建筑业 1.5
5 住宿业 1.5
6 餐饮业 1
7 娱乐业 2.5
8 中介服务机构 2
9 其他 1.5
10 应税收入不高于30000元/月的 0
说明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


  二、关于核定征收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类 别 应税所得率(%)
1 交通运输业 10
2 采矿业、制造业 10
3 批发和零售业 10
4 建筑业 10
5 房地产业 18
6 住宿业 10
7 餐饮业 7
8 娱乐业 30
9 法律服务业 10
10 其他行业 15
说明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