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9-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附征率表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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