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企业是一家由县政府投资兴办的水利综合发电站,装机容量为8万千瓦。前几年,都是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可在今年,县国税局要求我企业恢复按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我电站主要是通过水力发电,基本上没有可抵扣税款的外购项目。这样一来,税负率将翻倍上升,而我县另外一家年装机容量为4万千瓦的小水电站仍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请问,同为小水电站生产的电力,在缴纳增值税时,所适用的税率为何不同?
答: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又明确,《》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由于你企业的发电装机容量为8万千瓦,已超过“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标准,因此,你企业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而应按电力产品所适用税率17%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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