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07
摘要:业务(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例:建筑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

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提供建筑物平移业务(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一批打印机,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4)将部分建筑项目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分包款333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票面税额合计33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该企业在2016年6月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以企业取得全部收入计算销售额,不得扣除分包款。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本月发生的业务(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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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本月发生的业务(3)、(4)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共计36张,金额310万元,税额34.7万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12行的“份数”、“金额”、“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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