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一)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5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40000份以上不足50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0份以上不足4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2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不足20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九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 十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就同一举报进行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计 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 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受理检举事项的举报中心申请检举奖金。 第十四条 检举奖励资金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 十五条 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承办部门所在单位的举报中心在收到检举人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会同承办部门,制作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承办部门所在单位的举报中心报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所在单位的举报中心发出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后,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附件2),通知检举人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附件3),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上款所称承办部门是指实际负责检举案件查处工作的部门。 第十六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附件4)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九条 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深国税发[2009]205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1-4.zip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2.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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