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 一、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保留对中国国籍职员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获得的薪资和报酬征税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协定》,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所作的声明。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相关背景—— 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共4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宗旨、成员国资格、治理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官方语言、地点、优惠待遇和便利等。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是由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11个成员国共同发起设立、共同管理的知识合作机构。在中方倡议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成员国一致同意将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明确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并进行了多轮磋商。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10月,我国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政府代表在伊斯兰堡签署了协定。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阿富汗和蒙古国政府代表签署了协定。目前协定已经有6个签署国。协定尚未生效。 2016年10月26日,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前排右二)出席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政府间协定》签字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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