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099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俞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稿酬收入纳税负担,激活文化创新源泉”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对您提出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您高度关注我市文化创新行业发展,关心文字工作者稿酬收入税负及奖励待遇等问题,对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业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您的各项建议,我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逐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稿酬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者免税的建议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延续了原税法中对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将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新税法中进一步将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一并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在上述减免优惠基础上,全年可税前再减除60000元费用,并允许扣除三险一金、子女教育费用等各项扣除。因此,对大多数文字工作者而言税负进一步降低。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我国税收政策和优惠的制定权在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我市无制定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权限。我局会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将现行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保证个税改革减税红利应享尽享。 二、关于将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奖励纳税作家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的建议 财政部《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财预〔1999〕296号)规定“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严禁各级政府、各部门通过退税、财政拨款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用于奖励纳税人。”因此,不应将对个人的奖励与税收相挂钩。但同时,我市高度重视文字工作者在内的文化创新人才培养、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学IP转化,2020年已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用于宣传文化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对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获奖作品给予支持、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配套奖励、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奖励扶持以及举办中国“网络文学+”大会,以培养我市包括文字工作者在内的高层次宣传文化人才、奖励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优秀文化作品、帮助文字工作者实现网络文学IP同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奖金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三、关于加强版权保护,打击非法盗版出版物的建议 我市高度重视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多领域、多层次持续开展版权保护宣传,确立首都版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严格授权使用原则,监督检查传播平台版权监管制度,多次组织“剑网”“净网”等专项保护行动,建立公安、通讯、司法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建立和完善版权保护绿色通道,支持电商平台与出版社数据对接,移动平台与报刊媒体合作,加强行业自律,综合使用线上防控、线下打假等多种手段,保护正版作品的有序传播。 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一直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尊重创作、鼓励创新、保护正版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我们将继续在人才培养、作品创作、版权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不断努力,优化首都文化创作环境,激发创作热情,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努力达成创建首都文化中心城市的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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