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年33号文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阿莲在昨天的《一般纳税人真的要弃之如蔽履吗》一文中,苦口婆心第劝说,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的转回小规模。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鞋子不合脚,实在是妨碍了正常的走路,那就干脆脱掉它,换一双更合脚的鞋子。 当了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再绞尽脑汁地考虑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了。虚开发票的事情,以后离我们远远的,身上少了风险,自然也就一身轻松了。 但是即使转回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啊。 一张票难倒英雄汉,没有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没有发票同样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目前在税务机关的实际管理中,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是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转回成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去申请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了。 更何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所以,既然决定要转回,不如转的更彻底一些。 增值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企业所得税申请核定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这样岂不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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