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新闻稿费”并非彼“稿酬所得”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8-04-13
摘要:公司支付新闻稿费引出的问题 去年底,笔者对某上市央企开展税务稽查。该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申报较为规范,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非常详细明确,计算过程及其结果也符合税法要求。但笔者对该公司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两个财务科目中列支50多万元新闻稿费产

  公司支付“新闻稿费”引出的问题

  去年底,笔者对某上市央企开展税务稽查。该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申报较为规范,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非常详细明确,计算过程及其结果也符合税法要求。但笔者对该公司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两个财务科目中列支50多万元“新闻稿费”产生了疑问。如果是请专业的媒体人员对公司形象和产品进行宣传,应该从“宣传费”或“广告费”中列支,那么是不是公司自办“内部刊物”需要对投稿作者支付稿费?

  经过与公司财务主管人员交流得知,公司是大型央企,非常重视企业的文化建设。但一些部门和人员偏重产品生产的质量,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关心和参与性不够。为了鼓励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公司制定出台了《年度文化宣传工作考核细则》,规定凡员工采写的稿件在外部媒体、公司简报、公司网站,甚至公司的宣传走廊和黑板报上被采用,每篇给予50元~300元不等的奖励,俗称“新闻稿费”。车间员工在“制造费用”列支,行政管理员工在“管理费用”列支。去年共有126人领取了“新闻稿费”并按月代扣代缴了“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笔貌似稿费的收入不能简单地按税法上的“稿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首先,从定义上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在我国,个人作品的出版和发表必须是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俗称“刊号”)的媒体上方能得到认可。即使是内部发行的刊物也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刊号才能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而该公司显然不具备这一条件。

  其次,从所得来源上看,因为其不具备独立出版、发表作品的经营资质,支付的所谓“新闻稿费”也就没有自营性的资金来源。凡有经营资质的新闻出版部门,都有公开正常的发行渠道,由此也有相关的出版发行收入,自然就有了给付作者“稿费”的资金来源,而该公司给付作者的“新闻稿费”实际是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资金,从本质上来说这不是真正意义的稿费。

  再次,从作者身份上看,在该公司领取“新闻稿费”的员工都是公司的雇员,每人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公司的安排,这些雇员由于承受了额外的工作而获得相应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性质的收入更多地属于员工“薪水”,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公司给个人作品在外部媒体上发表时的补贴,因为在外部媒体发表作品时相关媒体已经给付稿费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公司的补贴实际是一种奖励性质。

  经过征纳双方的交流,该公司将以上126人取得的“新闻稿酬”按月整理并和当月工资合并重新计算应纳“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经误申报缴纳的“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又补缴了28650元的个人所得税。

  (作者:杨建勤单位:南京市江宁地税局稽查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华税短评: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本文所提到的“新闻稿酬”虽然名目上与“稿酬所得”相似,但是从所得来源上看,因为其不具备独立出版、发表作品的经营资质,支付的所谓“新闻稿费”也就没有自营性的资金来源。因此,其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明确,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其经济实质与法律规定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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