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印花税贴花:如何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作者:智慧源地产财税 人气: 时间:2018-04-20
摘要:看点一:如何避免因印花税自行贴花,有意或无意没有在纳税凭证上贴花,少缴税款风险; 看点二:如何避免不需要交税的凭证也贴了花,造成过度纳税; 看点三: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哪些凭证、哪些主体需要纳税之后,利用政策,较少税基 自从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

  看点一:如何避免因印花税自行贴花,有意或无意没有在纳税凭证上贴花,少缴税款风险;

  看点二:如何避免不需要交税的凭证也贴了花,造成过度纳税;

  看点三: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哪些凭证、哪些主体需要纳税之后,利用政策,较少税基

  自从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0月1日重新在全国开征印花税。近30年以来,由于企业不够重视,在缴纳印花税时,仍存在少缴或多缴税款等误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来简单探讨一下。

  一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印花税是自行贴花,纳税义务人可能因重视度、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有意或无意没有在纳税凭证上贴花,少缴税款,存在纳税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税局为了加强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另外,为了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义务人可能因知识缺乏、印花税税率低等原因,为了降低纳税风险,把不需要交税的凭证也贴了花,造成过度纳税。

  在此,我们需要搞清什么凭证、什么主体需要贴花交纳印花税,然后才能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数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与条例列举凭证有关的所有人都要纳税,比如列举凭证的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需要贴花纳税,但是合同的担保人就没有纳税义务;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的立合同人都需要贴花。接下来我们来看个小例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缺少资金,找银行借了3个亿,找股东个人借款6000万元资金,都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办事人员贴花30,000*0.05‰=1.5万元和6000*0.05‰=0.3万元。

  印花税实行列举式征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8借款合同”可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需要贴花,但与股东个人签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税。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即多交的3000元不能退回,虽然这个金额相对于6000万元而言,数额很小,但也是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三 在实际工作中,了解了哪些凭证、哪些主体需要纳税之后,我们在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时,就需要确定税基和税率,《暂行条例》已经规定好了税率,但是在确定税基时,我们是能够利用政策,达到减少税基的。

  比如在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购销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所以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充分利用政策,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不含税售价和税额,以达到降低税基的目的。

  当然,并不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每个问题,政策都会明确,例如房企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合同中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印花税以合同出让价款为基数计算缴纳。但是有些地方在出让土地时,把这些费用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收取。市政配套费等费用还还要不要作为税基,计算纳税,目前,总局和各地方税务局只对这些费用,在契税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财税[2004]第134号规定“(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但是在印花税方面,目前还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费用还做不做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目前各方观点不一,各房企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但这作为一个税收风险点,需要纳税义务人引起重视。

  在此,提醒各纳税义务人,在政策不明确时,要积极与税局沟通,尽可能争取对企业有利的纳税方案,在政策明确时,要严格按政策执行。

  综上,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降低税收风险,但也不必过度纳税,造成损失。在不确定是否需要纳税时,可以咨询税务机关,也可以找财税专业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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