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评估模型发现纳税异常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邓州市某成品油批发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92人,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568万元。主要经营项目为成品油和液化气的批发。企业为邓州市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分析行业经营规律 (一)特殊挂靠的行业经营模式。该企业属于社会上重组以联营形式并入中石油的企业,以联营形式进行重组,凭与中石油签订的合同从国家商务部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严密的购进批发流程。成品油批发企业提报需求计划并得到批准后,炼油厂拟定发货计划,组织运输,运达批发企业专用站台。计量员计量并计算合理损耗是否超标划清责任,通过油泵抽取入库,入库后再进行一次计量核实库存,计算泵装损耗,发油员凭财务室向零售加油站开具的专用发票及调拨单发油,并将每日的油表流量汇总上报油库主任,计量员每日进行库存测量,扣除泵卸损耗后核实库存并与发油员发油记录对账,杜绝白条发油和监督发油员有无多发,按旬或按月核算批量保管损耗并上报财务。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汽、柴油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制订并公布销售中准价,具体批发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为上下8%,不得超幅度随意提价或降价;供应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点经实地调查,税务人员分析了税收征管的薄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成品油批发由于销售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库存处于变动之中,在稽查检查盘存或者管理环节日常盘存时,企业突击进油并有意滞后上账,造成盘存时库存大于账面数,掩盖实际存在的库存小于账面库存的问题。 (二)在同时设有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能会有以下情况出现:1.零售加油站销售以批发价申报销售收入,或以批发价进行零售而造成价格明显偏低。2.对企业外零售加油站虚开专用发票,企业零售加油站销售一般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有的客户普通发票也不索取,对批发企业来说就成了调节指标,在总收入既定不变的情况下,这些调节指标有可能被滥用给某些企业或加油站虚开。 (三)参考有关行业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运输途中合理损耗、泵装泵卸损耗、批量储存损耗,其合理浮动幅度随季节气温变化有适量变动,正常情况下三项损耗合计汽油不得超过0.7%,柴油不得超过0.5%,超出部分应当视为非正常损耗,作进项税转出。企业可能存在未经核实,直接按正常标准损耗比率计提,在实际损耗小于计提数时,不重新调增库存,造成账实不符和事实上的多计损耗现象。 (四)该企业属于中石油的经销网络,在集团油品库存紧张的情况下,有可能指令网络内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行业内称为"借油",即将某一库存充裕的批发企业的成品油调往暂时缺货的企业销售。虽然称为"借",但实际上货物已发出,对方也有权处置该资产(用来销售),即使归还,也已经不是该批货物,所以应当是销售行为,在货物发出时已形成债权,应根据发出数计算销售收入。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能存在罐容过剩的情况,而有的工矿企业或成品油批发企业可能存在罐容不足的情况,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就发生了租赁油罐行为,也即油品代储。由于油品的特殊性,储油方并不在乎代储方如何管理,只要求到期能按代储合同提取足量油品即可。所以,在市场有需求、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代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成品油批发企业就存在临时挪用的可能性,只要发生了挪用油的销售,就应该按时申报纳税。 依据税收关联要素建立评估模型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假定企业购进已全部如实记账的前提下,税务人员建立了盘存定销的监控评税模型。根据油品的特殊性,通过模型评估核实库存,比对销售收入。 企业一般自有软件或换算表可以自动计算出加油罐中剩余油品的体积,即通过对加油罐逐一进行编号,并录入各油罐的基本信息(比如存放的地点,油罐的固定参数长、内半径等),在测量油罐的油深后,就能自动计算出油罐中剩余油品的体积,进而计算出库存。 从油罐体积计算公式的函数关系看,油深是核实加油站库存的唯一变量,也是税务机关监控库存真实性的最关键要素。某油罐库存体积计算公式为:体积=底面积×油深。某一油品评估期销售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某一油品评估期销售收入=某一油品评估期销售量×本期平均售价,与企业申报数进行比对,若有差异,应列为异常,查明原因。 利用模型进行评估发现异常 2006年5月初,评估人员对该企业2006年1月至4月申报纳税资料进行了审阅,并运用盘存定销监控评税模型对该企业进行了评估。在评估中,发现柴油销售根据账面库存数量,年初库存382吨,本年购进34224吨,本年账面销售33842吨,4月底账面库存764吨。 经查询季节换算表,当月柴油换算公式为:1吨=1176升;1立方米=850公斤=0.85吨;1立方米=850÷1000×1176=999.6升。该罐容量为5000立方米,内径长8.921米,高20米。根据现场测量罐内油深为3.3555米,计算其体积为:柴油体积=底面积×油深=3.14×8.921×8.921×3.3555=838.521立方米。换算为升为838.521×999.6=838185.59升;换算为吨=838185.59÷1176=712.74吨。根据盘存定耗法,当年销售量=评估期期初库存数量+评估期购进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382+34224-712=33894吨,与申报销售数误差52吨,属于申报异常。 约谈自查 根据疑点,评估人员与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经政策宣传,企业负责人承认在2005年下半年全国柴油供应紧张,各大城市甚至限量加油,因属于中石油销售网络企业,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求其调剂给其下属两个加油站柴油合计50吨,并附有欠条,但最终价钱没有谈妥,对方愿意还油,此案还在协调之中。 评估人员指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且借油方已将该批货物销售,对成品油企业批发企业来说,实质上就是一笔柴油的销售行为。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愿意按同期销售吨均价3156元(含税价)补税。其后,企业共计补税22928.21元,税款已及时入库并加收了滞纳金。 评估建议 针对根据建立模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征管中存在的税收漏洞,税务人员提出建议: 1.税源管理人员应对企业的成品油库存进行动态的管理,及时查阅企业的库存账与申报数,堵塞税收漏洞,使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监督企业的账实相符。 2.企业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税法,针对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及时纠正,在行业内部处理一些复杂油品调销业务(如借油、代储等)时,应注意到是否应视同销售,在纳税时应及时调整。 3.下属的零售加油站应完善台账,保证核算的真实性,坚决杜绝人为所谓的指标调整。 4.损耗应在合理损耗的范围内据实扣除,不得多提或少提。 (本案例由河南省邓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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