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6]201号 1986-06-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精神,对原油、天然气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销售)定额征收,同时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征税范围 1.原油,包括凝析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2.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和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气。 (二)计税依据 凡石油部直属油、气田(包括外围小油田)和地方油田,一律以原油实际产量(包括自产自用部分)、天然气的实际销量为计税依据。 (三)定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精神,本着资源条件好、盈利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盈利少的少征的原则,暂确定以下各油田的原油(每吨)、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定额标准为: 1.大庆(包括外围油田):原油24元,天然气12元; 2.胜利、大港油田:原油8元; 3.河南油田:原油6元; 4.华北、中原、吉林油田:原油3元; 5.辽河油田:原油1元。 江汉、江苏、长庆、新疆、青海、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四)税额计算 各油田按原油实际产量、天然气实际销量乘以单位定额标准,为应纳税额。 (五)缴纳办法 各油田按规定的定额标准,原油以实际产量、天然气以实际销量分期计算缴纳,年终不结算。 (六)缴款期限 各油田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缴纳。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缴纳。 以一个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税款的,于期满后七天内报缴税款;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计算缴纳税款的,于期满后五天内报缴税款。报缴税款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七)纳税地点 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采油、气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八)有关纳税申报、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 根据目前采油企业的销售价格情况,决定将原油的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2%征收。 考虑到江汉、江苏、长庆、新疆、四川、河南油田的实际情况,可暂减按5%的税率计征。 地方所属油田按12%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在不低于5%税率的范围内,酌情给予临时减征照顾。 三、资源税征收办法改变以后,涉及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问题,另下文通知。 以上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并结算上半年按原办法已缴税款,多退少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如遇价格调整,由财政部另行下达资源税定额标准和调整产品税税率。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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