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财税字0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8-05-19
摘要:无醇啤酒(也称“无酒精啤酒”)是以大麦为主要原料,大米为辅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在发醇过程中使用特殊醇母,采用特殊工艺发醇法来控制酿制过程中的酒精含量而酿制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其酒精含量在0.5%以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8]财税字086号       1988-05-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确定无醇啤酒、啤乐等产品的税目归属及适用税率,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经调查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作如下规定:

  一、无醇啤酒(也称“无酒精啤酒”)是以大麦为主要原料,大米为辅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在发醇过程中使用特殊醇母,采用特殊工艺发醇法来控制酿制过程中的酒精含量而酿制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其酒精含量在0.5%以下。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无醇啤酒与啤酒相近似,因此,可列入“啤酒”征税范围。但考虑到无醇啤酒是啤酒的一种新产品,目前企业生产这种产品还有一定困难,决定对无醇啤酒暂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二、啤乐,是以麦芽、大米、酒花为主要原料,经过酿造配以甜味剂等物料调配而成含二氧化碳的低度酒精饮料。“啤乐”依“汽酒”税率15%征收产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8年05月19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