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山西税务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07
摘要: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供您查阅。希望为您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适时进行更新,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疫情防控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企业年度申报时自行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四)疫情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因疫情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因疫情造成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的损失,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税年度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即可税前扣除。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五)疫情影响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享受主体】

  年度纳税亏损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一般企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二)基本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三)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四)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享受条件】

  1.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五)个人向疫情防控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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