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五、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六、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七、社会保险费 放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享受主体】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优惠内容】 在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尚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进行补缴。自缴纳之日起,可享受本次及之后就医的报销待遇。 【享受条件】 在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 【政策依据】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医保电〔2020〕3号)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同)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减按50%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享受条件】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19〕44号)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二)分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三)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政策依据】 1.《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第二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征管服务措施 一、“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倡导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纳税人、缴费人如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大厅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理渠道提前预约,各实体大厅联系电话可登陆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二、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三、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按季度调整为按半年。纳税人原需要在今年3月申报缴纳的1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与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并在今年6月底前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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