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山西税务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07
摘要: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供您查阅。希望为您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适时进行更新,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我们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供您查阅。希望为您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适时进行更新,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第一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进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境内纳税主体。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享受条件】

  符合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三)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2)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3)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

  2.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2.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5.《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附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八)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4.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5.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九)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所列药物及其制剂,以及由两种或三种药物组成的复合制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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