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1]11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6
摘要: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规[2021]11号        2021-8-26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1-08-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施行,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1]11号)。

  一、起草依据

  本通知的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等现行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两条。第一条明确了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固定业户,以及非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所在地;第二条明确了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情形的纳税人所在地。相关规定均延续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通知由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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