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收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93]财农税字第54号 1993-09-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今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以下简称公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公粮征收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做好交纳公粮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粮食部门要保证按时接收公粮,并按法规期限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解公粮折价款。公粮征收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逾期不办理结算缴库的,由县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 二、公粮征收可以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即按法规品种中等质量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农业以粮缴税,依质论价,以完成金额任务为准,以利于鼓励农民生产和缴纳优质粮。 三、公粮结算价格,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当地中等粮食价结算。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产区农业税折征代金价格,按不低于公粮价格和保持经济作物区与粮食作物区税负平衡的原则核定。农业征收结算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法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农业税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行强。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财政部 1993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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