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二字[2009]30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07
摘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9]30号      2009-04-07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市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二)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