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9]30号 2009-04-07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市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二)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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