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征字[1996]2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02
摘要: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应主动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随时把握换证动态,反馈信息,按换证阶段编写简报;换证结束后要认真、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记表》(附件2),并将换证工作总结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征字[1996]23号            1996-05-0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换证工作是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第一次,是理顺国税征纳关系,建立税收征管新秩序,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省局拟定的公告(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按总局规定式样统一制作发放,各地负责按样品质量规格验收,质量不合规格的,一律拒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局。各地不得自行设计式样,自行制作。

  三、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的规定,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汇总缴纳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属于这次国税系统换证、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对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对新开业的纳税人实施登记发证工作;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五、换证的时间安排。换证时间从今年5月起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中旬前为宣传发动、准备阶段;5月下旬至8月底为具体实施阶段;9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

  六、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收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每套税务登记证可向纳税人收取工本管理费和办证费65元,其中上交省局工本管理费25元。各地收取的工本管理费和办证费只能用于加强税收征管,改善征管设备和支付换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得转作他用。本次上交省局的工本管理费请于今年8月底前全部结清,同时请各地于今年5月底前向省局结清上次工本管理费。

  七、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应主动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随时把握换证动态,反馈信息,按换证阶段编写简报;换证结束后要认真、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记表》(附件2),并将换证工作总结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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