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免征营业税项目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196号 2000-11-6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94号)下发后,各地认真地进行了贯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省局在对全省情况进行调研后,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包括:小图书室(摊点)的书(报)借阅、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流动餐饮摊点、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茶水点、小浴池(营业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自行车寄存、洗衣、熨衣、打夹克油、擦皮鞋、理发; 2.家政服务。包括: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3.小区内专项服务。包括:看车、治安巡逻、驾驶电梯、居民楼道清理、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 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必须按上述列示的项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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