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63号 1997-01-22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我省进行了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搞好试点,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以下简称汇缴改革),制定如下办法。 一、汇缴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汇缴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 汇缴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汇算清缴的主体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二是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经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申报;三是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前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汇缴质量;四是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汇缴结束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纳税人进行稽查(检查)。 二、汇缴改革的范围根据汇缴改革主要是应注重规范的原则,今年汇缴改革的范围不宜扩大,我省汇缴改革继续在下列企业进行:1、缴纳增值税的企业;2、城市信用合作社;3、金融性公司。 三、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在汇缴之前和申报期内,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对纳税大户和自行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纳税调整的规定要重点宣传介绍。需要进行各项审批的,应在企业申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企业未申报审批的,不能在税前扣除或减免税。 四、纳税申报 1、纳税人自行申报:实行汇缴改革试点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从1996年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缴改革试点的企业的申报期可暂延长至二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逾期未申报而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实行代理申报应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人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由于代理机构的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表及纳税申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办法。 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及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和稽查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不能由社会中介机构代替。 五、申报表的审核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表以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申报时进行。对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错误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适应税率有问题、资料不全有漏项等,应督促企业更正或重报,企业拒不更正或重报的,由企业负责。 六、纳税检查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纳税人的汇算清缴即告结束。税务部门即转入检查阶段。在汇缴改革未完全到位前,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重点稽查。一般性检查可由税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共同组织,检查的面应大一些。重点稽查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稽查面不一定很大,但要力求查深、查细。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当年未稽查的企业,税务部门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稽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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