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33号 1998-07-22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全文废止]
近年来,加油站税收一直是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难点,由于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库存无法盘存,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国税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要求,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国税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省局将在六安市、明光市进行加油机加封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控管办法。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除报送通用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加油站销售明细表》。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如实纳税。每月要对加油站检查一次,凡申报不实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四、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五、总局将对加油机统一加装税控装置,强化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省局将根据总局的要求,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税控加油机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应在省局统一指导下购置,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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