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193号 2004-3-22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经国税机关进行事前审核(批)。 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加强取消对纳税人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取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审核(批)权后,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依据现行的政策法规,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确认)应有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其授权的区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文件; (二)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前述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 (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保持同比例。 三、对纳税人不符合上述条件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进行纳税调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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