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2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5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督促、检查一般纳税人严格按要求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1995]292号文第一条的要求予以处罚,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201号        1995-07-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督促、检查一般纳税人严格按要求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1995]292号文第一条的要求予以处罚,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部分废止]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和《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案发5天内将遗失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报省局发票管理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