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假肢生产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55号 2000-3-21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省民政厅《关于请求继续对省假肢中心免征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函》(黑民办函[1999]101号),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伤残军人和全社会残疾人服务,经研究,对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附后)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附件: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1日 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 1.黑龙江省假肢中心 2.齐齐哈尔市假肢厂 3.佳木斯市假肢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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