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业实行定额和剪裁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第222号 1998-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业实行定额和剪裁统一发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业实行定额和剪裁式统一发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0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业实行定额和剪裁式统一发票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省饮食业普通发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饮食业改用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和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剪裁发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在饮食业实行定额发票和剪裁发票,是根据全国个体征管工作会议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而采用的一种征管措施。是有效打击和扼制“大头小尾”、撕扯空白发票以及转借、代开等发票违章行为的必要手段;是控制税源、以票管税、公平税负、依法计征原则的具体体现。它的实施,必将对增加税收收入、稳定与发展我省经济、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起到积极作用。 二、适用范围 凡黑龙江省境内从事饮食业的业户(含饮食业兼营娱乐业)实行定额发票或剪裁发票。 三、税款征收与发票印制管理 (一)税款征收 饮食业实行定颁发票和剪裁发票均按《饮食业以票管税办法》以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为基本计税额,同时结合企业经营的规模、性质等因素,制定出不同比率、不同档次的综合附征率计征税款。 (二)发票印制我省饮食业定额发票和剪裁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两个票种一律为通联式、采用防伪专用纸,棕色油墨印刷,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定额发票的面额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计七种;剪裁发票每张票面最大金额为一千元。(见附件) 为区分不同经营情况的业户,防止串票,定额发票分为三类:甲类:纯饮食业户;乙类:饮食兼娱乐业户;丙类:定额纳税户。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9月1日至9月15日各地、市局拟定实施方案。 2、编写宣传材料。 3、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二)宣传阶段 10月15日至10月31日采取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宣传、解答在饮食业实行新版发票的目的、意义和有关问题。 (三)实施阶段 1、12月1日,基层各分局窗口开始销售新版发票。 2、12月1日至12月15日,缴销旧版发票。 3、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发票。(有条件的地市可提前试行),届时旧版发票(含试行时启用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式统一发票)一律作废。 4、1月15日至3月15日,由各地、市局检查新版发票的使用情况,整理总结汇报材料。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局征管处。 五、几项要求 (一)我省饮食业实行定额发票和剪裁发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征管难度大的工作,各地、市局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积极落实。 (二)各地、市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要依靠地方党政及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主动协调联系。 (四)要做好用票户的核定与用票量的普查工作,将1999年度用票计划,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认真做好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要干净彻底、责任到人、手续健全、严防漏缴。将缴纳的发票列好清单,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 (六)在本项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各地对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同省局联系解决,妥善进行处理。 附件: 一、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票样。(略) 二、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票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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