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应付未付款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5]238号 2005-07-2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137号)第六条,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支付年度扣除中的“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形成的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请照此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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