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9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31
摘要:关于应税项目改变用途征税问题。对应税投资项目改变用途征税问题,除投资人故意弄虚作假立项造成偷税行为以外,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途的,不再按有关规定追补税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97号            2000-05-31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清理清查工作。各单位要对2000年1月1日前所有应税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查。在清欠过程中,要结合市计委下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经委下发的技改投资计划逐户进行清欠检查,对欠缴税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额及时足额入库;各单位要建立投资税欠缴户登记台帐,对截至6月底前仍有欠税的企业,要逐户登记欠缴税款情况,对10万元以上的欠税大户要在6月底前按户上报市局。对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各单位可列出清缴计划,于2000年底前分次缴纳。

  二、切实抓好应税投资额的划分界定工作。关于对纳税人应税项目1999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划分问题,市局在青地税发[1999]134号文件中已做了具体要求和补充说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划分;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应税建设项目投资额,各基层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三、关于应税项目改变用途征税问题。对应税投资项目改变用途征税问题,除投资人故意弄虚作假立项造成偷税行为以外,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途的,不再按有关规定追补税款。

  四、认真做好投资税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关于投资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市局专门下文做了具体要求和部署,各单位在税款清算和结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补缴的税款应抓紧时间组织入库;对应予以退税的,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进行审核,经确认后及时给予办理退税。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要求,各少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近几年来在投资税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这次清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表),于2000年9月15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市局。

  附件:国税发[200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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