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七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429号 1997-09-2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三、四款条款废止。
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即将开始,现将预征工作的几点要求及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工作要求: 1、三季度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最后一个征期,因此要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统筹安排好各方面工作,足额、及时地将税款组织入库,该退的税款及时退出,以夯实收入,为明年收入任务打下真实基础;对已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计划的单位,要按今年国门路饭店会议和第三季度预征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税源监控的计划管理;对预计今年完成计划有困难的单位,要尽早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及时向市局汇报说明原因;对收入进度正常的单位,要充分估计政策因素影响,保证任务完成。在组织好今年收入的同时,对明年的收入计划做出预测安排。 2、根据市局和市财政局财税[1997]55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八五”到期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目前各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按照政策规定应办理的减免税在本季度预征的同时要着手布置落实到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今年仍由各单位按原办法办理。 3、对小型企业实行定率征收,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升级认定工作,对核算水平下降或新办的企业,要继续按小型企业的五条标准认定审核,凡不符合自核自缴征收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定率征收管理。 4、要进一步摸清农口征税的税源状况,并提出下一步的征收管理意见。 5、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审批工作,就清产核资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进行预测。要按规定时间完成第二次扩大试点工作。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三季度的预征工作,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任务,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为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准备。 二、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1、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由于改建或新建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承担着乡镇集体企业对社会的一定义务,因此可以比照乡镇企业享受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税收优惠政策。 2、[条款废止]关于费用扣除凭证问题 凡企业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定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发票凭证而企业无法提供的,其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条款废止]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回扣及有奖励销售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 (1)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条款废止]经与市财政局研究: (1)校办三产企业和校办企业公司办企业“即征即返”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4]148号文件执行。 (2)原已经税务部门或市财政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没有新的政策之前,仍执行原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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