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税一[1994]78号 1994-07-31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废止。 3.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三、《通知》中第“一、”条所提“普教性学校”,是指经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固定教育场所和必要的教育设施,有专职的教学班子,有正常的教育经费来源,并有权发放相应的正式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职业中学、中学和小学等。 四、凡1994年1月1日(以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发证日期为准)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填写税务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新办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二),并逐级上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学校办企业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小学校办企业已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苏税明电[94]52号通知精神,采取预退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的处理。 1、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对已按已征增值税税额50%预退的税款,在年底前一并结算,按规定补征或返还。有关年底返还问题,按照《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并履行审批手续。 2、对不符合《通知》有关规定,已采取预退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的,一律按规定补征入库。 六、《通知》中第“六”条所提“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指《通知》中第“三、”条中第“1、”点和第“3、”点规定可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项目。 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的学校办企业,返还中不包括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二:《江苏省新办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审批表》(略) 江苏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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