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9]112号 2009-9-14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三款条款废止。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0号,以下简称“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是省局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文件明确的非正常户认定要求、程序及后续处理等要求,切实做好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 二、在落实省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工作中,各单位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意见》(宁地税发[2008]68号)、《关于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意见》(宁地税发[2009]77号)中有关非正常户管理要求,一并加以贯彻落实。 三、各单位要把握非正常户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要加强对正常户的控管,通过新办登记时身份证件比对、新办登记要件审核及实地核查、税户日常巡查等措施防止税户走逃; 二是要排查线索,做好核查,严把非正常户入口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法找寻未按期申报户,尤其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密切协作,在认定前定期传递信息,相互配合查找; [条款废止]三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强化非正常户的日常管理。要定期开展非正常户的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发挥街道乡镇护税协税网络作用,要将未缴销发票、欠税等非正常户作为清理重点,对清理工作中的疑难案件,要发挥公安办力量重点突破。要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非正常户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等手段加强对非正常户的日常管理。 四是要加强监督考核,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要按规定予以处理,要将市局确定的非正常户管理考核指标,分解到所,落实到人,对未按照规定加强税户管理和非正常户认定,造成税款损失或发票流失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追究。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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