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5]16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18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8月9日颁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3号令)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166号       2005-11-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8月9日颁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3号令)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如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工作中的经济鉴证作用,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务代理鉴证报告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作为税收工作和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不和纳税人的风险成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出具的鉴证报告是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的审查核实而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作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作为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实施的合法依据。

  二、经济鉴证报告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用范围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指出: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由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由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经济鉴证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和税务部门审核审批的依据。具体分为: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企业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其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因债务人失踪、死亡、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不可抗争的因素影响,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逾期不能收回和逾期三年以上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连续停止三年以上经营的,并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以及逾期三年以上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不能收回的硬收帐款,经税务师进行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对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成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抵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部分;损毁、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由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对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的盘亏、报废、毁损的损失,其帐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应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应在扣除变价收入、可回收金额以及责任和侏险赔偿后,依据有关部门的说明、申明或其他法律证据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四)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企业因政府计划搬迁,征用等发生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三、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款明确要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第二款指出:“几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注册税务师办理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对其从业资格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受理。对未加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制发的“安徽省执业注册税务师专用工作名章”和未加盖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印章的所有涉税文件,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认可 .申请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当地税务部门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并颁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按章纳税。

  (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5名以上,合伙制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3名以上。

  (三)从业人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事务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合伙制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四)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合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个人和团体费。

  四、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税务代理业务规程》;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健全执业操作制度,保证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定协议必须遵循《民法》、《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做到规范严谨、标底明确、权责清晰,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确保执业市场规范运作。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监督指导。在省以下未设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市、县税务机关要配备人员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人员挂靠在征管科(处)、股,业务上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反上级规定和要求进行代理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审批表(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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