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灾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6]151号 1996-10-04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发[2002]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支持和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受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优惠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营业税的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和部门均无权减免。因此,受灾企业的营业税一律不得减免。对个别恢复、重建水利、交通设施工程的建安营业、税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与财政协商,采取税务照征、财政返还的办法解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问题 企业所得税可比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受灾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32号)执行。 (一)对灾区企业单位因遭受水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冲减保险赔款后,其净损失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遭受水灾较严重的企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组织灾民新办的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减免一至二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优惠问题 灾区企业单位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不扩大面积的部分按零税率给予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照顾。 四、关于其他税种政策优惠问题 灾区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 五、对受灾企业的减免税以及财产报损,必须按政策从严掌握,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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