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供销社系统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9]253号 1999-09-17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我省供销社系统提取管理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省、市两级供销社将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故省、市两级供销社不得再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县级供销社所需经费来源暂维持现有渠道,仍可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具体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104号)执行。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社的财税管理。各省辖市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将当年度辖区内供销社管理费的审批情况报省局二处备案。 四、本通知自1999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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