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所字[1996]5号 1996-01-24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4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凡符合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都应按季、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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