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1-24
摘要:各地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凡符合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都应按季、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所字[1996]5号        1996-01-2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凡符合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都应按季、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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