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2号 2010-01-0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务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09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帐户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计算方法,即“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计算缴纳税款,在2010年3月31日前,将应扣缴的税款缴纳入库。 二、从2010年开始,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帐户部分,应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计算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州、市地税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和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所辖区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纳税人进行宣传,务必将总局和区局《通知》转送到每个相关企业,严格按政策规定缴纳和补缴税款,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和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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