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违章处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362号 1996-07-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车船使用税违章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市局有关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现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和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一、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处罚规定 1、凡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必须按规定补征税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纳税人补缴1995年以前车船使用税的,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罚款最低限额为200元,最高限额为2000元。 3、纳税人在7月31日前补缴1996年上半年车船使用税的,个人的车船暂缓处罚;单位的车船从逾期申报之日起按次(以一次申报为一次)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罚款最高限额为2000元。 4、纳税人在8月1日以后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深地税发[1996]296号文规定处罚。 二、逾期办理免税车船手续的处罚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而应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在7月31日前办理的,免于处罚;逾期办理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三、各分局对有特殊情况需豁免罚款的,按市局有关税务违章处理审批权限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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