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6]148号 1996-09-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暂按月按其工程预付款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按5%执行。 二、对在建筑安装单位挂靠或联营并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户),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建筑安装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并按月按挂靠户实际收到工程款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暂统一按1%执行。 三、建筑安装单位将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分包户),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建筑安装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并按月按分包户实际收到工程款带征个人所得税,对分包户在建筑安装单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反映利润,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可暂按5%。执行。如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仍按1%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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