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018-8-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代开专用发票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在青岛市辖区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使用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试行)》(见附件1)。 (二)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四)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汇总填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情况汇总报告表》(见附件2),连同每月新签订的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五、资格办理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代开专用发票条件的试点企业如需申请代开资格,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3); (二)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无车承运人资质证明相关证书或材料的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7日 附件1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试行) 〔 〕号 甲方(申请代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为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做好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和代为申报缴纳增值税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开协议。 一、签订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号)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开专用发票同时按月代为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委托乙方代开专用发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乙方平台的会员。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开发票时,应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由乙方代收。 (三)甲方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乙方代收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甲方应在代开发票的次月向乙方取得完税凭证,以作为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抵减税款的证明。 三、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二)乙方仅限于为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甲方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 (三)乙方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照3%征收率代收增值税。 乙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除税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甲方可拒绝支付并向乙方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反映。 (四)乙方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 乙方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以及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代开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甲方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甲方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六)乙方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乙方应将代开发票的第五联和甲方填写的申报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代开发票的税款总金额与申报单应纳税款总金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应征税款总金额必须一致。同时,应将每月签订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一并报送。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身份发生变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乙方应终止本协议。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不代开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四)乙方因身份发生变化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经乙方所属税务机关查实后,税务机关应依法终止乙方代开发票资格。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经乙方所属税务机关查实后,税务机关应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终止乙方代开发票资格。 (六)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向甲方追缴税款,并可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可对乙方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三)双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四)双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六、其他 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开发票代收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由乙方报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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