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4]102号 2004-04-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和外交部[2003]礼字第212号文有关规定,结合驻蓉领馆的具体情况,决定调整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免税管理办法。 一、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及下属加油站购买的核定限额内的自用汽(柴)油(以下简称免税油)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管理。鉴于中石油油品销售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因此对其下属加油站销售的免税油相应由中石油汇总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免税油对应的进项税款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二、免税油使用充值卡限额供应。四川省外国机构服务处(以下简称省外机处)为各领馆每辆车建立了对应的免税加油充值卡,中石油凭充值卡向有关车辆提供免税油。各加油站须在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免税油限额为每车每月400公升(总领事主车限量每月500公升),每车一次最大充值油量为一季度限量。 三、免税油实行按季度先免税、后核销的办法。 中石油每季度第一月销售本季免税油后,即填写《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汽(柴)油免税申请表》(附件一),经省外机处审核后,将该表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分局),省直分局据该表在季度限额内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中石油根据领馆及外交人员每月实际使用免税油的情况填写《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免税汽(柴)油核销表》(附件二),经省外机处审核确认后,按月报送省直分局。省直分局据该表核销已免税油品的使用数量。季度结束后,对实际使用数量超过季初免税数量的油品,不再办理免税手续;对季初已免税但实际未使用的油品,按增值税管理规定补征税款。 四、对免税油办理免税的情况实行单独统计。省直分局应于每月8日前,将《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汽(柴)油免税情况月报表》(附件三)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驻蓉领馆2004年5月10日起购用的免税油依照本办法管理,原免税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汽(柴)油免税申请表》(略) 2.《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免税汽(柴)油核销表》(略) 3.《驻蓉领馆及外交人员购用汽(柴)油免税情况月报表》(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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