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国税发[2005]132号 2005-10-31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总局制定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重大举措。同时对税务人员全面掌握汽油、柴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总局制定的《办法》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到学深、学透,并充分运用到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中,做好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工作。 二、制定措施,加强管理。凡辖区内有汽油、柴油生产企业的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局管理工作实际,根据《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税收管理措施或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的日常监控、评估和管理,确保《办法》的落实到位和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局制定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措施或实施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 三、认真清算,及时总结。各单位要结合每年度石化生产企业消费税清算工作,对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一并进行核实,同时将本年度对石化生产企业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情况、工作经验和建议,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各单位对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发现的政策和管理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将于年底前检查各单位对该《办法》的落实情况。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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