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8]14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5-30
摘要: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8]140号      2008-5-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金税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损毁无法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通过银行转帐的,转帐凭证为付款凭证;购买方支付现金或通过往来结算的,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可视同付款凭证。

  二、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因地震受灾原因造成在90天内不能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认证、逾期申报请求处理申请表》(见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逾期认证、逾期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并附逾期认证的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至省局(流转税处)。此项工作至8月31日结束。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税 屋附件:

  1.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认证、逾期申报请求处理申请表

  2.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认证、逾期申报明细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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