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1]1号 2001-01-0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工作通知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且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给予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缴纳契税。 本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浙江省财政厅 2001年01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